首页 > 法律咨询 > 山西法律咨询 > 朔州法律咨询 > 朔州劳动合同法律咨询 > 合同解除后补偿标准怎么算

合同解除后补偿标准怎么算

赵* 山西-朔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0.27 03:43:33 313人阅读

合同解除后补偿标准怎么算

其他人都在看:
朔州律师 劳动纠纷律师 朔州劳动纠纷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法律分析:
(1)因违约解除合同,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若合同有约定补偿标准,按照约定执行。比如合同约定违约方需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补偿。
(2)若合同无约定补偿标准,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含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能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3)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较为灵活。
(4)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合同,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提醒:不同类型合同解除的补偿规定存在差异,遇到合同解除补偿问题,建议咨询以确定具体权益和应对方案。

2025-10-27 10:48:07 回复
咨询我

(一)违约解除合同
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担责,有约定补偿标准按约定执行;无约定时,损失赔偿额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含合同履行可得利益,不过不能超违约方订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

(二)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劳动合同解除
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补偿,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2025-10-27 08:52:03 回复
咨询我

1.违约解除合同: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担责,有约定补偿标准按约定,无约定则损失赔偿额为违约造成的损失,含履行合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预见范围。

2.协商解除合同: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3.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依法解约,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补偿,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超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

2025-10-27 07:58:57 回复
咨询我

结论:
合同解除补偿标准分多种情形,违约解除按约定或损失赔偿,协商解除由双方商定,劳动合同解除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在合同解除的补偿问题上,不同情况有不同标准。若因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担责,有约定补偿标准则依约定执行;若无约定,损失赔偿额要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涵盖合同履行可得利益,但不能超出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范围。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补偿标准由双方自行协商。对于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时,要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补偿,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若遇到合同解除补偿的相关问题,情况较为复杂,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7 06:36:36 回复
咨询我

合同解除后的补偿标准因情形而异。违约解除时,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担责,有约定补偿标准按约定执行,无约定则损失赔偿额应与违约造成的损失相当,包含合同履行可得利益,但不超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违约损失。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合同签订时,明确违约情形及补偿标准,避免无约定带来的纠纷。
2.协商解除合同,双方应秉持公平自愿原则确定补偿,达成书面协议。
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按法律规定标准支付经济补偿,保障劳动者权益。

2025-10-27 05:23:45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二、约定解除;三、协商解除。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点推荐
诊断报告 全面解读 深度解析

法律问题专业剖析,免费提供
法律问题诊断分析报告~

免费体验
优选专业律师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提供更专
业、更权威的真人律师~

立即查看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