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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适用劳动法连带赔偿责任

阚** 甘肃-临夏 劳动争议咨询 2025.10.24 04:04:01 439人阅读

哪些情况适用劳动法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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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连带赔偿责任有三种适用情形,旨在保护劳动者权益、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致其他单位受损,需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违规致被派遣劳动者受损,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担责;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其受损,发包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担责。

为避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核实其劳动关系状况,确保已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权益。发包组织对个人承包经营的用工情况应加强监督,规范其用工行为。

2025-10-24 10:06: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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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招用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致其他单位受损需担责,此规定促使企业在招聘时谨慎审查,避免因不当招用给其他单位带来损失,同时保障原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2)劳务派遣单位违规给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连带赔偿,这明确了双方在派遣关系中的责任,避免相互推诿,让劳动者权益得到保障。
(3)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其受损,发包组织与承包经营者连带赔偿,防止承包者逃避责任,使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有更多的赔偿主体。

提醒:
用人单位招聘时应核实劳动者劳动关系情况,避免陷入连带赔偿风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需依法履行各自义务;发包组织要对承包经营者的用工行为进行监督。不同情形对应法律处理有别,建议咨询以获精准分析。

2025-10-24 08:40: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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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严格审查求职者的劳动关系状态,要求其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三)发包组织在选择个人承包经营者时,要审查其资质和信誉,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责任,加强对个人承包经营招用劳动者情况的监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5-10-24 07:07: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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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情形包含以下方面:
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的劳动者,致其他单位受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担责。
劳务派遣单位违规致被派遣劳动者受损,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担责。
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其受损,发包组织与承包经营者担责。
这些规定既保护劳动者权益,也规范了用工行为。

2025-10-24 06:1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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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劳动法规定了三种连带赔偿责任适用情形,以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规范用工行为。
法律解析:第一种情形,若用人单位招用未与其他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导致其他单位受损,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需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为防止恶意挖人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原单位利益。第二种情形,劳务派遣单位违规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时,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作过程中权益可能受二者共同影响。第三种情形,个人承包经营违规招用劳动者致其受损,发包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需承担连带责任,避免承包者逃避责任。这些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权益受损时能获得赔偿,也使用人单位等主体在用工中更加谨慎。若大家在劳动过程中遇到可能涉及这些连带赔偿责任的情况,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明确自身权益和主张赔偿。

2025-10-24 04:46: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共同侵权适用连带责任吗问题解答如下,共同侵权是否适用连带责任〔案情〕交通事故中,施某驾驶轿车与徐某驾驶并载带李某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李某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经相关部门认定,施某和徐某分别负事故同等责任,李某不负事故责任。审理中查明,施某的轿车在人民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而徐某未投保交强险。〔评析〕审理此案时,就施某和徐某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合议庭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施某和徐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又根据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第二种意见:施某和徐某应当承担按份责任,二人的侵害行为并非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从《侵权责任法》第八至十二条内容上看,《侵权责任法》对《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持谨慎的否定态度,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施某和徐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施某和徐某应当承担按份责任。纵观本案,徐某未投保交强险,但要施某承担徐某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对施某而言显然有失公平。所以,笔者认为,对于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不宜过大。《侵权责任法》立法时就考虑到了这一点,并为连带责任的适用套上了“紧箍咒”。虽然从价值取向上看,《侵权责任法》坚守了《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但并未采纳《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观点。这点我们可以结合《侵权责任法》条文的体系结构进行解释,第八、九、十条分别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包括了广义共同侵权的三种类型;而第十一、十二条,则对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害行为造成同一损害作出规定,可见,第八条就是对主观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的观点已经很鲜明,客观共同侵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分析本案,施某、徐某二人侵害行为已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将施某、徐某二人的赔偿责任限定为按份责任,符合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有利于防止让信守法律的加害人和拒不履行的加害人因承担连带责任而造成不公平,有利于防止加害人之间在履行赔偿义务时互相推诿,给执行工作带来更大难度,还有利于节省因追偿而增加的社会成本,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过错责任与连带责任可以共同存在,所以,也可以一并适用。  过错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民事义务并致他人损害时,应以过错作为责任的要件和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的责任。可见依过错责任原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如加害行为因不可抗力而致,则虽有损害发生,行为人也不负责任。还有,在确定责任范围时应当确定受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受害人具有过错的事实可能导致加害人责任的减轻和免除。侵权责任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连带责任主要是基于合伙、担保、联营、承包等合同关系或代理行为、上下级间的关系而产生,因而被分散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司法解释之中。  法律明确规定连带责任的类型如下:  1、共同侵权行为之连带责任  此种连带责任是基于共同侵权的原因而应承担的连带责任。  2、共同危险行为之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且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鉴于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各共同危险行为人内部承担均等赔偿责任,对于被侵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3、无意思联络分别侵权之连带责任  无意思联络的分别侵权行为是指每个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之前以及实施侵权行为过程中,没有与其他行为人有意思联络,也没有认识到还有其他人也在实施类似的侵权行为,其每个个体所实施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被侵权的全部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侵权随之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5、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6、高度危险物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了高度危险物致害的连带责任,所有人对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是具有过错和所有人、管理人对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因是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  7、妨碍公共道路通行致害之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妨碍公共道路通行引起的侵权纠纷,承担责任的主体即包括对公共道路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应包括具体实施堆放、倾倒、遗撒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  8、雇员致害之雇主赔偿责任中的连带责任取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了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该解释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提供劳务者致害赔偿相冲突,雇员致害赔偿纠纷已为提供劳务者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所取代。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要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解答如下,法律明确规定的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因保证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二)合伙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35条第2款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第66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1条的规定,因代理而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1、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2、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3、委托代理人转托他人代理,因其转托不明,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赔偿损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要求委托代理人赔偿损失,转托代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负连带责任。(四)因共同侵权而承担的连带责任。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同样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权利被侵害人可以向任何一个侵权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对此,《民法通则》第130条及有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五)因共同债务而承担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两个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六)因产品不合格造成损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的连带责任。(七)因出借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而承担连带责任。(八)企业法人分立后对原有债务的承担以及开办企业有过错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44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其原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来承担。分立后的数个法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另据《公司法》中有关公司分立的规定,公司分立应对原有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否则不得分立。若该协议对原有债务的承担明确到每个分立后的公司,则每个公司依协议各自承担责任;若协议仅确定了原有债务的分担比例,那么,分立后的公司对原有债务则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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