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可能应当对本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具体包括以下三种情景:
首先是在独资企业或者个人控股的公司中,如果股东与其所经营的公司存在明显的人格混同现象并且无法自证事实并非如此时,股东将被视为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其次,当公司股东无节制地滥用股东权利并因此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损失的情形出现时,相关股东亦需承担连带责任;
最后,当公司内部情况复杂,难以用现有法律规定进行充分描述和归责时,股东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视为侵占罪
在以下情形之一者可视为确立了侵占罪的成立:
首先是将代他人收受、保存的财货据为己有且不依约归还;
其次则是确知这些财货乃他人交由自身保管之物却仍坚持非法占据拒不返还者;
最后就是未经正当授权而擅自占有他人数额较大的财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股东有可能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起连带责任。例如,在独资企业或者是由个人全权控制的公司中,如果股东与公司的人格发生了混同,并且无法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并非如此的话,那么他们就必须要为公司的债务负责。另外,当股东滥用其权力,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带来了经济上的损失时,同样也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此外,当公司内部的情况变得非常复杂,以至于法律难以全面地进行描述和责任归属时,股东也有可能需要承担起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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