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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的形式是什么

房* 四川-南充 劳动仲裁咨询 2025.10.14 07:12:48 367人阅读

劳动仲裁管辖的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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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劳动者需申请劳动仲裁,首先要判断地域管辖。优先考虑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若用人单位所在地更便利且无其他冲突,也可选择该地仲裁委员会。若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就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处理。
(二)了解当地的级别管辖规定,各地不同,要根据当地情况确定应向哪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
(三)若仲裁委员会受理后发现无管辖权,会移送案件,劳动者只需配合相关程序。
(四)当仲裁委员会间有管辖权争议,劳动者等待共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即可。

法律依据: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有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由最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2025-10-14 14: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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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形式有:
地域管辖:同级仲裁委处理劳动争议有分工,由合同履行地或单位所在地仲裁委管辖。双方分别申请时,由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级别管辖:不同级别仲裁委受理案件有分工和权限,各地自行确定管辖情况。

移送管辖:仲裁委若发现受理案件不归自己管,应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后者要受理。

指定管辖:仲裁委间管辖权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由共同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2025-10-14 13:42: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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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动仲裁管辖形式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法律解析:
地域管辖是同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分别申请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级别管辖是不同级别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各地自行确定。移送管辖是仲裁委发现受理案件不属于本会管辖时,移送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受移送方应受理。指定管辖是仲裁委间因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了解这些劳动仲裁管辖形式能帮助大家在遇到劳动争议时准确找到管辖的仲裁委。如果大家在劳动仲裁管辖方面有疑问,或遇到劳动争议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4 12:2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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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管辖形式多样,能有效保障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序进行。地域管辖明确了同级仲裁委员会间处理劳动争议的分工,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管辖依据,若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这有利于就近处理纠纷。级别管辖依据仲裁委员会级别确定受理案件分工权限,各地可自行确定,能适应不同地区实际情况。移送管辖可使案件移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避免管辖错误。指定管辖则在仲裁委员会管辖权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确保管辖问题妥善解决。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了解不同管辖形式,选择合适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各地应规范级别管辖标准,确保劳动仲裁高效、公平。
3.仲裁委员会需严格遵守移送和指定管辖规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2025-10-14 10:3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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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地域管辖明确了同级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以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管辖依据,若双方分别向两地申请,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这有助于在实际工作地或单位所在地解决纠纷,方便当事人维权。
(2)级别管辖方面,不同级别的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由各地自行确定,这能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灵活安排案件受理。
(3)移送管辖保障了案件能由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处理,避免无管辖权的仲裁委错误受理案件,确保仲裁程序合法。
(4)指定管辖解决了仲裁委员会之间管辖权争议问题,当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维护了仲裁管辖的秩序。

提醒: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申请劳动仲裁时,要准确判断管辖形式,避免因管辖问题耽误维权时间,若对管辖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2025-10-14 08:58:33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有哪些形式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②上市股份制企业;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您好,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包含哪些形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②上市股份制企业;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劳动争议管辖有哪些形式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江苏省的一些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一、地域管辖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二、级别管辖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四、指定管辖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江苏省南京市劳动法律法规总结:⑴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①市属以上国有企业;②上市股份制企业;③外商独资企业和中方为市以上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其他在本市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⑵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管辖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除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以外的案件,其中包括:①市属集体企业(含集体企业改制后的企业)②在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国有企业③中方为市以下单位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④外地企业驻宁分支机构⑤区属及以下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⑶各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⑷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5)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开发区注册经营的各类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仲裁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苏劳仲委[2020]1号)第十一条:“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双方劳动争议的管辖问题在本省境内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如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劳动合同履行地依法设有分支机构(如分公司或办事处等)的,按照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的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或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合同履行地可以是工资报酬支付地或实际工作岗位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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