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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发放工资能否要求赔偿

刘** 河北-承德 工资福利咨询 2025.10.06 17:27:45 362人阅读

未足额发放工资能否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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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能要求赔偿,可协商、投诉获赔偿金,也可解除合同获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先尝试与单位协商解决,要求其支付工资差额。若协商失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若单位逾期不支付,需按应付金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加付赔偿金给劳动者。同时,劳动者还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根据自身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如果遇到未足额发放工资的情况,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06 22: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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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采取多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1.与单位协商:劳动者可先尝试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其支付工资差额。这是较为温和的解决方式,能避免双方矛盾激化。
2.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逾期不支付,用人单位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
3.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还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2025-10-06 21:57: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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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时,劳动者有多种维权途径。首先可选择与单位协商,要求其支付工资差额部分,这种方式较为平和,能避免双方关系过度恶化。
(2)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这为劳动者提供了行政保障。
(3)劳动者还能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工作年限越长,补偿越多。

提醒:
劳动者维权时要保留好工资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得更精准分析。

2025-10-06 20:5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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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用人单位未足额发放工资时,首先尝试和单位心平气和沟通,明确指出工资差额问题,要求单位支付足额工资。

(二)若协商没有效果,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由其责令单位限期支付。若单位逾期不支付,可获得相应赔偿金。

(三)还可以选择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据工作年限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情形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2025-10-06 19:05: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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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未足额发工资,劳动者有权索赔。可先与单位协商补差额。

2.协商不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若单位逾期不支付,要按应付金额50%-100%加付赔偿金。

3.劳动者还能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获经济补偿。工作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半年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半年付半个月工资。

2025-10-06 18:06:33 回复

高女士于2008年7月入职思创公司,担任高级软件工程师,月工资标准10000元。思创公司虽一直为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但缴费基数低于高女士实际工资标准。2014年5月1日高女士剖宫产一名男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4年9月20日休产假共143天,经社保基金核算,高女士生育津贴为16256.93元,现已由思创公司支付高女士。高女士认为思创公司未能按照其正常工作的工资标准支付生育津贴,故要求思创公司支付生育津贴差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高女士工作期间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因思创公司未能按照上述基数为高女士缴纳生育保险,故而生育津贴差额部分理应由该公司补足。最后,法院判决思创公司按照每月10000元之标准支付高娟生育津贴差额。违法约定生育津贴法院不予认可齐女士系汇仁公司职工,担任该公司营销总裁,月工资标准为15000元。2014年2月齐女士确认怀孕,自2014年5月1日汇仁公司与齐女士签署《休假待岗协议》,双方约定齐女士自2014年5月1日起休待产假,汇仁公司每月向齐女士支付1248元生活费,其中第五条约定:“乙方(齐女士)正常上班后,一切待遇恢复,并且给予(工资标准-生育津贴)元/月产假月数、奖金的奖励,该部分奖金将按照半年一次两年发完,第一年发放三分之二,第二年发放三分之一”。齐女士于2014年10月剖宫产一名男婴,共休产假共143天,汇仁公司已将社保基金列支的生育津贴向齐女士支付。齐女士产假结束后未返岗工作。汇仁公司认为双方《休假待岗协议》中约定了生育津贴差额的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齐女士没有在产假结束后到该公司工作,故该公司无需支付生育津贴差额。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生育津贴系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系女职工应享受的法定权利,然而汇仁公司与齐女士签署《休假待岗协议》第五条约定实质上将上述权利变更为企业奖励,且附加“正常上班”之义务,确与上述法律法规相悖,实属无效约定。最后,法院判决汇仁公司按照齐女士生育前一年月平均工资标准向齐女士支付生育津贴差额。拒不支付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宋女士于2008年6月入职千家公司。2014年5月宋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98天。千家公司曾为宋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经社保中心核算,宋女士此次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贴总额为10384.73元。千家公司认为宋女士不符合国家二胎生育政策,故未向宋女士支付上述生育津贴。2014年11月宋女士向千家公司提出离职,离职理由系未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并以此为由要求千家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千家公司未依法向宋女士支付生育津贴,确属于未支付产假期间工资的情形。宋女士以上述理由提出离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千家公司应向宋女士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官说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依据《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上述法律法规所载明的生育津贴系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可享受的法定待遇,用人单位不足额支付、拒不支付、约定支付条件均与上述法律相悖,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给付义务。随着二孩政策的全面放开,法官提醒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生育保险,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的权利,避免因小失大;女职工则应当全面了解国家的政策法规,通过合法、合理途径保障自己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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