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有明确的法定条件。当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无法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才需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对于患重病和绝症的情况,医疗补助费会相应增加。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3)只有符合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用人单位才有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义务。若不符合此情形,用人单位无支付责任。
提醒:劳动者要清楚自身权益,若认为符合支付医疗补助费条件,可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寻求法律帮助;用人单位需严格按法定情形判断是否支付,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一)劳动者若遇到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合同的情况,可要求单位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二)若自身患重病或绝症,在上述情况下除基本医疗补助费外,可进一步要求增加相应比例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三)若不符合法定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不应向单位主张医疗补助费。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1.医疗补助费不是任何情况都要给。按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做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安排的工作,单位与之解除合同,要发不少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患重病、绝症的要增加补助,患重病增加部分不少于补助的50%,患绝症增加部分不少于100%。
3.只有符合上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单位才有支付义务,不符合则不用给。
结论:
医疗补助费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要支付,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才有支付义务,不符合则无需支付。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劳动者出现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情况,在医疗期满后既无法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此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就需要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如果劳动者患重病或者绝症,还需要增加相应比例的医疗补助费。这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条件。若不满足该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没有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义务。在劳动纠纷中,医疗补助费的问题较为复杂。如果遇到类似不确定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补助费支付有明确条件限制,并非所有情况都需支付。只有在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有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医疗补助费的义务;患重病和绝症的还需增加相应比例医疗补助费。不符合此法定解除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支付。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用人单位应准确把握支付医疗补助费的法定情形,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严格依法操作。
2.劳动者要了解自身权益,若认为符合支付条件,可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协商不成可通过合法途径维权。
3.双方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专业解答超出医疗期决定辞退员工的也不是必须要支付补偿金,如果在医疗期到期了以后,职工本人现在的身体状况已经不能从事单位安排的其他任何工作,用人单位在提前一个月通知员工的情况下就可以不支付补偿金了,没有提前通知的,得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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