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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让员工签自愿辞退不赔偿有效吗

赵** 浙江-舟山 劳动关系咨询 2025.09.13 00:48:19 399人阅读

企业让员工签自愿辞退不赔偿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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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企业让员工签自愿辞退不赔偿的协议,通常是无效的。法律规定订立合同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若企业采用胁迫、欺诈等手段,使员工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此协议会被认定无效,像以不发工资、威胁工作机会等方式逼迫员工签字就属于此类情况。
(2)就算协议看似是员工自愿签订,若内容显失公平,损害员工合法权益,员工也能请求撤销该协议。法律着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以不正当手段逃避支付经济补偿责任。
(3)员工遇到这种情况,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提醒:
员工遇到此类协议需谨慎,仔细审查协议内容。若认为协议不合理,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解决方案。

2025-09-13 08: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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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企业有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行为让员工签协议,员工要保留相关证据,如企业威胁不发工资、威胁后续工作机会的聊天记录、录音等。
(二)若协议内容显失公平,员工可先与企业协商,若协商不成,收集协议、工资条、工作证明等能证明自身权益受损的材料。
(三)员工可通过劳动仲裁途径,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协议无效并获得相应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025-09-13 06:39: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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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企业让员工签自愿辞退不赔偿协议多为无效。法律规定签合同要遵循自愿、公平原则,若企业胁迫、欺诈员工签协议,该协议无效,像以不发工资等手段迫使签字。

2.就算协议看似员工自愿签,但内容显失公平、损害员工权益,员工可请求撤销。法律保护劳动者,防止企业逃避补偿责任。

3.员工遇这种情况,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权益。

2025-09-13 05:40: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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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情况下,企业让员工签自愿辞退不赔偿的协议无效。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需遵循自愿、公平原则。若企业通过胁迫、欺诈、乘人之危等手段,使员工违背真实意愿签订自愿辞退不赔偿的协议,该协议会被认定无效,比如企业以不发工资、威胁后续工作机会等方式强迫员工签字。而且,即便协议表面是员工自愿签订,只要内容显失公平,损害了员工合法权益,员工也能请求撤销。法律着重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避免企业通过不正当手段逃避支付经济补偿的责任。所以,员工若遇到这种情况,可通过劳动仲裁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若你在劳动过程中遇到类似问题,不知如何处理,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09-13 03:50: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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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让员工签自愿辞退不赔偿的协议通常无效。法律要求订立合同遵循自愿、公平原则,若企业用胁迫、欺诈等手段使员工违背意愿签订协议,此协议会被认定无效,像以不发工资、威胁工作机会迫使员工签字。即便协议看似员工自愿签订,若内容显失公平、损害员工权益,员工可请求撤销。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企业逃避支付经济补偿责任。
1.员工应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身权益,不轻易签署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协议。
2.若遭遇此类情况,收集企业胁迫、欺诈等证据,如聊天记录、录音等。
3.可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9-13 01:53:18 回复

您好,关于私企公司不让辞职要怎样办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辞职不需要单位批准,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有了证据,在30天(试用期3天)后公司要给你办理离职手续,如果公司不同意,你可以去劳动仲裁机构或劳动监察队投诉公司。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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