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劳动者要清楚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合同内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要明确劳务派遣协议的各项条款,避免权益纠纷。
(二)保障劳动权益。劳务派遣单位要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提供相应福利,用工单位要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
(三)规范用工范围。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限制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1.正式在职在岗职工一般指和用人单位直签合同的劳动者,由用人单位管理、指挥、监督,承担其工资、福利等权益保障。
2.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和派遣单位签协议,派遣人员被派至用工单位。
3.派遣人员工作具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劳动关系主体是派遣单位,不属于用工单位正式职工。
结论:
正式在职在岗职工一般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派遣关系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用工单位则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者被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正式在职在岗职工是与用人单位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由该用人单位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直接承担其工资、福利等劳动权益保障责任。而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关系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他们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多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所以从劳动关系和管理模式上判断,劳务派遣人员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在职在岗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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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式在职在岗职工一般不涵盖劳务派遣人员。正式职工是与用人单位直接签合同,受用人单位直接管理、指挥和监督,用人单位承担其工资、福利等劳动权益保障责任。而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被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单位工作具有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特点,其劳动关系主体是劳务派遣单位,并非用工单位。从劳动关系和管理模式角度,他们不属于用工单位的正式在职在岗职工。
3.为明确人员身份和权益,用人单位应在招聘时清晰界定岗位性质,是正式岗位还是劳务派遣岗位。劳务派遣单位需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保障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用工单位要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双方责任,避免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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