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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关于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应该注意事项?

吴* 辽宁-沈阳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3.18 19:44:13 41人阅读

最近我打算和一家公司洽谈一项建筑项目合同,所以我想在签订前先了解下情况,请问建筑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应该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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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及《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方,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方。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分包方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为法律所禁止。实践中,总承包人或者分包人往往将承包的工程劳务作业部分分包给其他单位来完成。

2018-03-18 19:52: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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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保证劳务分包合同的相对方要有劳务作业资质,这是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的前提。与没有劳务作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无效。第
二,要注意区分劳务分包和违法分包或工程转包。劳务分包是合法的,而非法分包和工程转包是违法的。第
三,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一定要在合同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安全生产的权利与义务。可以在劳务分包合同里约定由劳务分包人自己负责其施工队的生产安全,也即把劳务管理的内容加到劳务分包合同中来。第
四,如果要劳务承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一定要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外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否则就会发生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工程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建筑劳务分包合同 而后两者实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2018-03-18 19:4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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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
一、仔细阅读和准确理解“通用条款”十分重要,这一部分内容不仅注明合同用语的确切含义,引导如何签订具体的合同条款,更重要的是当具体条款中基本条款未作特别约定时,“通用条款”中对应的条款会成为签约双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约定。

二、合同价款应当明确约定。工期、质量、工程造价的约定,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内容。

三、详细约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拨款和竣工结算程序。

四、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应当具体约定发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相互关系及各自的责任。总包合同应当将各方关系和责任具体化,便于操作,避免纠纷。

五、明确约定监理工程师等各方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参与与生产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较多,往往职责和权限不明确或不为他方所知,造成各方不必要的纠纷。

六、应当明确约定材料设备供应。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发生以后当事人责任、义务、费用等如何划分均作了详细规定。

八、运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系数。在签订合同时,可以运用法律制度中的担保制度来防范或减少合同条款所带来的风险。如承包人在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同时,发包人也应该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约定违约条款应当注意的情况。应当约定违约金或赔偿金具体的数额和计算方式,要具有可操作行,以防止事后争议。

十、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应当注意事项。争议的解决方式是选择仲裁方式,还是选择诉讼方式,签约双方应达成一致意见。

承包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要了解工程基本情况; 二、严格审查发包人签约主体资格、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三、使用准确术语来表述工期、质量、造价等施工合同重要条款的约定。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专业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以下简称承包人或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建筑企业(以下简称为分包人或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建筑工程分包、甩项中应当注意事项1.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关系。建筑工程在公开招标前,建设单位已经对建设项目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合同主要条款等拟定了招标文件。一般情况下,使用建设部门提供的制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沪弧高旧薨搅胳些供氓》文本签约、办理行政备案;称之为“阳合同”。与之同时,双方又签订所谓的“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对合同价款、结算方式、分包与甩项事宜进行约定,称之为“阴合同”。当“阴、阳合同”之间在实质性内容方面存在不一致时,根据最高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规定,应以备案合同内容为准。一般采取对备案合同由发包方向招标办备案,不向承包人提供盖公章的备案合同文本。双方存在这种备案的法律关系与实际法律关系不致的现象比较普遍,我公司也是这样操作的。2.发包方与总承包人、分包、甩项的合同关系。其
一,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公开招标的前提下,可以将允许分包的建筑工程中的部分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总包单位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知,总承包单位对发包方事先在总承包工程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单位、自己分包的建筑工程均要承担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责任。这也就是在现实中,承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约定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的原因。其
二,总承包单位在建设工程中的地位、作用。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工程竣工验收、工程资料备案、工程综合验收资料要全面负责。3.分包、甩项的风险问题。发包方自己分包、甩项,作为合同主体的:工程采取定额结算或清单结算时所产生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结算风险不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责任划分、总承包方收取“进场费”、“管理费”等问题均要解决。否则,将会出现相互钳制、工期延误、工程进度、工程质量争议的责任不清;总承包方对分包单位在机械设备使用、作业场地使用、场地通行条件等等方面钳制;在工费结算上,如果发包方没有向分包合同主体(被挂靠单位)支付,而是直接向挂靠人、实际出资人直接支付,将会产生总承包方、被挂靠单位都无法制约挂靠人的局面,将影响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结算混乱。如果发包方与实际分包人之间出现大的纠纷,就是采取清场手段时,都会出现时间、经济上的额外风险。如果是经发包方同意,由总承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则不会产生以上各方关系不好协调、钳制分包单位等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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