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并非以盖章日期为准,一般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作出之日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综合评定形成结论的日期。当送达职工和用人单位后,双方在15日内未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结论才具有法律效力。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明确告知职工和用人单位鉴定结论的作出日期及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和流程,确保双方了解自身权益。
-职工和用人单位需及时关注鉴定结论的送达,若对结论有异议,要在规定的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部门可加强对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和生效规则的宣传,提高公众认知度,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法律分析: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不以盖章日期为准,通常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作出之日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综合评定并形成鉴定结论的日期。
(2)当鉴定结论送达职工和用人单位后,存在一个异议期。若双方在15日内都未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鉴定结论才具有法律效力。
(3)由此可见,盖章日期不能简单等同于生效日期,鉴定结论作出以及异议期是否经过才是关键因素。
提醒:
职工和用人单位收到鉴定结论后,要留意15日的再次鉴定申请期限。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如有疑问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了解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生效机制,明确其自作出之日起理论上生效,作出之日是鉴定委员会综合评定形成结论的日期。
(二)收到鉴定结论后,职工和用人单位要关注规定的15日再次鉴定申请期限,在该期限内决定是否申请再次鉴定。
(三)若双方在15日内均未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那么该鉴定结论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需按此结论执行相关事宜。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1.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生效日期,并非单纯看盖章那天。通常,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综合评定、形成结论之日起生效。
2.鉴定结论送达职工和用人单位后,若双方在15日内都没申请再次鉴定,结论就有法律效力。
3.生效关键在于结论作出且经过异议期,盖章日期不一定是生效日。
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生效日期并非盖章日期,一般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且双方在规定时间(15日)内未提再次鉴定申请,结论才具法律效力。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生效判断需综合考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鉴定事项综合评定形成结论的日期为作出之日,此为生效的起始参考。同时,只有在将鉴定结论送达职工和用人单位,且双方在15日内都未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时,该结论才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盖章日期不能简单等同于生效日期,核心是鉴定结论作出以及经过无异议的规定期限。若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生效问题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更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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