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下班途中骑车摔倒,自己摔倒通常不算工伤,因第三方原因且对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可认定工伤。认定需按规定流程申请。
法律解析: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需满足“非本人主要责任”这一条件。下班途中自己骑车摔倒,本人承担主要责任,所以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若因第三方原因如被机动车碰撞摔倒,且对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就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认定流程上,用人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若未申请,工伤职工等可在1年内申请,申请时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如果遇到工伤认定方面的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1)下班途中骑车摔倒认定工伤区分不同情形。自己骑车摔倒一般不算工伤,认定工伤需非本人主要责任,而自己摔倒通常本人承担主要责任。
(2)因第三方原因,像被机动车碰撞摔倒,且对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时,符合“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条件,能认定工伤。
(3)工伤认定流程方面,用人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1年内申请,申请时要提供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提醒:
下班途中骑车情况复杂,不同责任认定结果影响工伤认定。建议遇到此类情况及时咨询,以便准确处理。
1.下班骑车摔倒认定工伤分情况。自己骑车摔倒,本人担主责,一般不算工伤,认定工伤需非本人主责。
2.因第三方如被机动车撞摔倒,对方担主责或全责,符合“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责交通事故”,能认定工伤。
3.认定流程:单位30日内报统筹地区社保部门;单位未报,职工、近亲属或工会组织1年内可申请,申请要带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诊断证明等。
下班途中骑车摔倒认定工伤需区分情况。自己骑车摔倒一般不算工伤,因认定工伤要求非本人主要责任,而自己摔倒通常需本人担责。若因第三方原因如被机动车碰撞摔倒,且对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就符合“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条件,可认定工伤。
认定流程如下:
1.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若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
3.申请时需准备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
建议用人单位及时履行申请义务,职工自身也要了解认定条件和流程,准备好相关材料,保障自身权益。
专业解答当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慎摔倒时,若其所遭受的伤害系由于自身对交通事故不需承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导致,那么这种情形便有可能被视为工伤。然而,倘若劳动者并未遭遇交通事故或者需要负有主要责任,那么相应地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专业解答下班途中骑车摔倒不算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专业解答员工下班骑车摔伤不属于工伤范畴。工伤通常发生在正常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在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情况。但具体情况需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判断。
专业解答下班途中骑车摔伤,是否能算工伤?要看情况。若因非个人原因、非主要责任导致的交通事故,且在上下班合理路线上,可认定为工伤。若个人原因或为主要责任人,则不算。已获交通事故赔偿的工伤费用,企业或工伤保险不再支付,但逃逸或未知原因未获赔偿的,仍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专业解答下班途中遭遇交通意外,若事故非个人过失且符合上下班合理时间路径,通常可认定为工伤。但如事故由自身过错导致并被判为主要责任,则不属于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如已覆盖医疗费用等,企业或工伤保险不再重复支付。若已获交通事故赔偿的死亡或残疾补助,工伤保险相应补助不再发放。若因肇事者逃逸等原因未获交通事故赔偿,企业或工伤保险仍需按规定提供工伤待遇。
律师解析 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是否算工伤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 1、下班途中自己骑电动车不小心摔倒不算工伤。 2、下班途中骑电动车摔伤,若是属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摔伤的,算工伤。 3、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的赔偿包括: (一)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四) 康复治疗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五) 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六)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七)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八)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是根据工伤职员伤残等级确定,不同等级,赔偿标准不同。具体如下: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 伤残津贴。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十)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十一)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十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职工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十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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