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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苏-扬州
咨询解答:14360条
你好,据《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标准不得低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若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例如,某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8000元,那么其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应不低于8000元的三分之一,即约2667元;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3000元,由于2667元低于3000元,所以应按3000元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协商约定:双方也可以在竞业协议中自行约定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但约定的数额不得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
2025-04-28 14:29: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