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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杨* 湖北-鄂州 劳动合同咨询 2025.04.18 22:00:32 302人阅读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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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加付的一倍属惩罚性赔偿,仲裁时效从用工满一年次日起算。
(3)仲裁时效期间内,若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救济、对方同意履行等情形,仲裁时效中断,中断时起重新计算。
(4)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提醒:劳动者要及时关注仲裁时效,遇到权利侵害及时主张。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04-19 06: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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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者要牢记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若用人单位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加付的一倍工资仲裁时效从用工满一年次日起算,要在时效内及时维权。
(二)当自身权益受损,可积极向用人单位主张自己的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促使仲裁时效中断,中断后时效重新计算,争取更多时间维权。
(三)若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无法在规定时效内申请仲裁,要保存好相关证据,待中止原因消除,时效继续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2025-04-19 04:04: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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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算,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知道权利受损日起算。

2.单位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要付双倍工资,加付的一倍属惩罚赔偿,仲裁时效从用工满一年次日起算。

3.仲裁时效内有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救济、对方同意履行等情形,时效中断,从中断起重新算;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算。

2025-04-19 02:3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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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执行,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二倍工资中加付一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次日起算,存在时效中断、中止情形。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是惩罚性赔偿,其仲裁时效从用工满一年次日起算。在仲裁时效内,若出现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若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问题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4-19 01:47: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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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诉讼时效遵循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从当事人知晓或应当知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用人单位超一个月不满一年未签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加付的一倍属惩罚性赔偿,仲裁时效从用工满一年次日起算。
2.若在仲裁时效内出现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请求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等情况,仲裁时效中断,中断时起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正当理由无法申请仲裁,仲裁时效中止,原因消除后继续计算。
3.建议劳动者及时关注自身权益,一旦发现未签合同情况,尽早收集相关证据,如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若遇到仲裁时效中断或中止情形,要保留好相应证据。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025-04-19 00:00:23 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如何确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由此可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依据集体合同规定,或者相同岗位职工工资标准,实行同工同酬。案例2008年8月,被告某发电公司发文聘任原告蒋某为该公司工程部主任,聘任时间为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一年期满后,双方没有办理续聘,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蒋某仍留任该公司工程部主任。2010年1月,蒋某与某人力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0年1月至1月。合同期间蒋某接受人力公司派遣到发电公司工作,工作中受发电公司监督管理,并受其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约束,工资由发电公司按月支付给人力公司,再由人力公司转付给蒋某。1月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蒋某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工作,人力公司、发电公司无异议。3月,发电公司以蒋某在12月至2月间连续累计旷工42天,严重违反公司劳动纪律为由,将其辞退回人力公司。人力公司于3月发文要求蒋某于4月前到发电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同年6月要求蒋某到人力公司办理处理双方劳动关系方面的手续。此后,该事无果,并就此产生争议。8月,蒋某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1、发电公司给付2009年9月至12月及人力公司给付2月至4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2008年至五年的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共六个月的二倍金额。仲裁委员会裁决由人力公司支付蒋某2月至3月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终止事实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其余请求不予支持。蒋某不服裁决,以原请求诉至。【分歧】本案涉及的两个阶段劳动法律关系:一是2008年8月至2009年12月发生在蒋某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二是2010年1月至3月发生在蒋某、人力公司、发电公司三方之间的劳务派遣法律关系。针对原告诉请,合议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发电公司应当支付2009年9月至12月及人力公司应当支付2月至4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应支付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第二种意见:由人力公司给付蒋某2月和3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支付蒋某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常经济补偿。【评析】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2008年8月至2009年8月这段时间,蒋某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是通过发电公司发文建立的。该文件虽然不是直观的劳动合同,但是双方权利义务已经通过书面形式得到了最基本的体现,也基本满足了法律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基本立法目的,不应将其等同于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施以罚则。2009年8月聘满后至当年12月,双方未办理续聘手续,也未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蒋某仍继续在发电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蒋某已于2010年1月与人力公司订立劳动合同,其与发电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尽管未办理终止手续,但该劳动关系因其与人力公司确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而终止的事实是客观的。因此,蒋某要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只能在1月前提出,但是蒋某却在申请仲裁,显然已经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效期间。所以,不应支持蒋某要求发电公司支付2009年9月至12月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1月至3月,人力公司未与蒋某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蒋某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即人力公司应当向蒋某支付2月和3月的二倍工资差额。针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二倍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笔者认为,人力公司与蒋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合同期满时即已自行终止,双方需要办理的是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并不存在再行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1月至3月,双方形成的是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的标准虽然仍按原合同的约定在自行,但并非是以原劳动合同期限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应当支持。”可见,人力公司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于蒋某的劳动关系并无不当。蒋某要求人力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经济补偿,以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蒋某可以获得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常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蒋某在发电公司工作三年八个月,其中与发电公司有劳动关系的一年五个月,与人力公司二年三个月。发电公司应当支付蒋某一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人力公司支付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发电公司应付的经济补偿已过时效,因而由人力公司给付给蒋某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综合上述分析,应当由人力公司向蒋某支付2月和3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并给付蒋某二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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