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签的是两个人的名字,而写的是乙方有,没有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那么,如果这二人是夫妻关系这房子是共同共有.如果不是夫妻关系,那就是乙个人所有.不存在按分共有.
3、如果是婚前乙方中的一人交了一部分房款(没有收据),婚后又两人把房款全部交齐的,而合同是在婚后签定的(日期是婚后的,两个人都签字了),那以合同签订时为准,这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但如离婚时乙可以主张从共同财产中先行提取出婚前所交房款.
孩子若是成年人,未经其授权或构成表现代理,则该买卖合同无效.若孩子事后追认,则合同有效.若有定金协议可以主张定金责任,合同既然无效,不存在违约责任之说.按份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呢。效力待定,看孩子是否事后追认.如孩子事后不予认可导致合同无效的,可以要求父母承担违约责任.效力待定,未经追认的合同无效,因此也不存在违约责任.按份共有是指各有明确的份额且不一定相等的.而共同共有是没有明确份额、实际分割时份额是平均的.
2018-03-11 20:20:05 回复
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 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 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2020-12-01 22:07:00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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