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新买的房子现在要跟开发商签购买合同因为送我一层阁楼,所以我想咨询一下购房合同上写哪个面积是使用面积还是实际面积?
1 如果你是高层建筑,公摊面积18%是正常的,因为有电梯和入户大堂的存在.国家规定的商品房公摊面积不得超过23%.
2 你所说的3%是指误差值,以房产部门测量为准,误差3%以内多补少退.
如果超过了3%,责任就在开发商,多出3%的面积就算他送你了,少于3%他会双倍价钱补偿你.
3 购房合同在交首付的时候就必须要给的, 通常是4份,你手里必须有一份,这个是将来防止纠纷的凭证,里面包括交房的日期,配套设施达到的标准.包括前面2条的那些条款,都在购房合同里.开发商迟迟不给合同,说明他们有问题,或者对自己的工期心里没底,不给你合同,延迟交房你也找不到地方说理,或者土地产权有说法,比如说把房子押给了银行,将来你办产权时会遇到麻烦.
找开发商要合同吧,必须给,然后,等你贷款审批下来以后,拿首付发票去找开发商换全额发票, 等将来办产权时,需要购房合同,全额发票来交维修基金,契税等等
你好,对于购房合同上写哪个面积是使用面积还是实际面积,
1、建筑面积分为套内面积+公摊面积。合同上应该表明这3个面积。
2、合同备案以后才能办理贷款,开发商迟迟没给你合同是不是合同有问题啊
3、既然合同都不敢给你,开发商就更不可能把面积问题补在合同上,尤其是你已经签完了合同。
4、你所说的3%是指面积误差比。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如果在3%以内双方进行多退少补,如果大于3%,多出部分有卖方承担,如果小于3%,卖房将双倍偿还多出部分。
5、贷款合同正常是4份,买卖双方各一份,房产局一份,银行一份。有些银行需要走担保公司,担保公司也要合同原件,就会把你手里的收走,你就只能拿复印件。但是那也应该叫你看见原件才行。
6、正常情况下,合同备案是一个工作日,最多也不能超过1星期。
7、公摊面积你应该不用担心,不是他们想说多少就是多少,这个的专业部门去测量审核的,如果你对你的面积有异议,可以申诉再次测量。一般步梯比电梯公摊面积小,公摊面积和你建筑面积有关,建筑面积越大,公摊就越大以上就是你的问题所在
现在你急需查出你合同在哪,可以到银行问问他们有没有你的合同,如果正在办理贷款那就不能没有,有的话你借来复印一下,仔细看看你合同是不是有什么问题
你好,我看过你陈述的购房合同上的面积与实际不一样的情况,我的答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专业解答购房时,如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不符,且误差在总房价3%以内,按实测面积结算房款;若误差超过3%,买家可解除合同,卖家退款并付息。买家亦可选择继续履约,此时根据误差比例和约定价格,决定是否由买家补款或卖家承担差额或退款并双倍赔偿。
专业解答若实际测量面积与销售合同中规定的面积存在超出约定误差的差异,应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调整,即多退少补。若房屋面积超出原协议且购房者同意支付额外费用,双方可协商解决;如购房者拒绝支付,卖方需退还全款并赔偿利息及损失。若面积减少在合理范围内,卖方应退还多收的房款差额。
专业解答土地使用税实际占用面积通常是指在公民手中持有的使用证上所明确标注的面积数额,因为当初向国家申请要求使用土地的时候就已经测量和明确了可以使用的面积大小,此时要让公民交税也应该按照这个最初规定好的面积也就是实际公民会使用要的土地。
专业解答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律师解析 土地使用证与实际不符应该及时到当地的土地资源部门进行情况说明,申请对于土地的重新审核并重新发放土地使用证。 农村土地确权确权原则: 第一条:承包面积小于实际面积的情况以实际面积为准。 测量时,承包面积小于实际种植面积的,应该本着尊重历史,尊重农民意愿,对农户承包在土地四至范围内面积进行测量,据实登记颁发证书,多出的面积不得强行收回。 第二条:已经占用得到补偿的原则上确权时扣减。 也就是说之前农户承包的土地已经被依法征用且得到了补偿,在本村确权登记工作中,一律从原承包地的面积中减除,不再确权登记。 第三条:无法复垦的承包地按照原用途和面积确权。 对因国家及地方修路占用的土地,在确权登记时按照原来的面积和用途确权登记,但对征用后多出的承包地应当确认有承包户,以免发生新的纠纷。 第四条:公益用地占用的分情况处理。 在村、组内因修建公路、学校、办公室等生产公益事业占用的承包地,已经办理征用手续并给予补偿的,不计算入承包地。未享受一次性补偿的,仍然按照原农村二轮承包面积确权登记。 第五条:在第二轮承包期间,村里动过土地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本着尊重历史与现实的原则,通过村民或小组协商,形成决议,按照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 第六条:没有批准进行建设,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 对于农户没有经过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以及其他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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