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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2n赔偿

张** 浙江-舟山 劳动争议咨询 2025.01.31 11:10:56 379人阅读

员工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获得2n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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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的2N赔偿。若单位无合法理由随意辞退员工,这严重侵犯员工权益,员工有权获得双倍经济补偿金,以保障自身因单位违法辞退所受损失得到合理补偿。

(2)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如在女职工特殊时期违法终止合同,这种行为违背法律对特殊群体的保护,需支付2N赔偿,体现法律对劳动者特殊时期权益的维护。

(3)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但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责令仍不支付时,劳动者要求加付赔偿金可获2N赔偿,督促单位依法履行支付义务。

提醒:
员工若遇此类情况,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情形下证据重点不同,必要时可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01-31 13:3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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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面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员工要及时收集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像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等。

(二)若遇到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状况,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要留存好相关责令文件以及单位仍未支付的证据。

(三)决定申请劳动仲裁时,准备好详细的仲裁申请书,清晰阐述诉求和事实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2025-01-31 13:32: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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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像无正当理由就辞退员工,这种情况下员工能获2N赔偿。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侵害员工权益,2N赔偿是对员工的一种保障。

2.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如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法终止,员工可得2N赔偿。
    这是为了保护特殊时期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 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并协商一致,但未按规定付补偿,经责令仍不付,员工要求加付赔偿金即2N赔偿。
    这确保员工应得补偿能落实。

经济补偿金按工作年限算,每满一年付一月工资,2N在此基础加倍。员工权益受损先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维权。

2025-01-31 12:3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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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特定情形下可获得2N(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这是对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

1.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没有合法理由随意辞退员工,这种行为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员工的就业权益,员工有权要求2N赔偿。
2.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比如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违法终止合同,这是对特殊时期女职工权益的践踏,员工可主张2N赔偿。
3.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协商一致解除,但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未支付,劳动者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时,可获得2N赔偿。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2N赔偿在此基础上加倍。员工若权益受损,首先应尝试与单位友好协商;协商无果时,要果断申请劳动仲裁,借助法律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01-31 12:27: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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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员工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但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且经责令仍未支付这几种常见情形下,可获得2N(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无合法理由辞退员工,侵害了员工的合法权益,需支付2N赔偿。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受法律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在此期间违法终止合同属于违法行为,应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另外,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却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劳动者要求支付加付赔偿金,即2N赔偿。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2N赔偿在此基础上加倍。若员工觉得自身权益受损,应先尝试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若对具体法律问题存在疑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准确的法律指导。

2025-01-31 12:25:20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争取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1、首先,协商解决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2、不满两周岁的孩子考虑到小孩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3、两周岁以上的孩子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双方都争子女抚养权的,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等。4、十周岁以上的孩子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对于成年子女随哪方生活的问题,则会更多的考虑子女的意见。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可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是哪些情况1、重婚。依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构成重婚罪。依此,已经被判处重婚罪的或者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自不必说。但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婚?最高人民1994年12月14日曾有《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指出:“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依此,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事实上的重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法释[]2号)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已废止,刑法已有明确规定”为由废止了上述批复。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最新的关于重婚罪的相关案例得知,目前的审判实践中,多认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者又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构成重婚罪。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婚姻法解释一》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举轻以明重,此条显然已默认“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被重婚吸收)。实践中,参考各地高院一些相关规定,持续稳定同居的期间一般认为是三个月以上。此条规定非常狠,只认可了持续、稳定的同居(如与被),排除了多发性通奸、经常性出轨、间歇性开房、习惯性嫖娼、、多夜情等(即所谓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多种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侵犯配偶权的行为。3、家庭暴力。依《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该规定比《婚姻法解释一》更加明确,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的情形,应当说前进了一小小小小步。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虐待”是指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遗弃”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离婚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民法通则的基础理论中确定了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因为离婚案件也是民事案件,且离婚损害赔偿又是一种婚姻家庭中的一种侵权行为,所以其应该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一)行为的违法性。实施的行为违法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条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此类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实施与他人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意图杀害家庭成员的,因触犯刑法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也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行为。(二)有损害事实的存在。无论损害后果是否能以金钱来衡量,只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利益造成了伤害的事实,都构成了损害的事实。在离婚案件中就是指因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导致了婚姻关系破裂,一方提起离婚,无过错一方由此受到财产上和非财产上的损害。离婚财产上损害的范围,只限于无过错配偶一方因离婚所受到的现有财产权益的损失。离婚涉及的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在下面的章节中还要具体的讲述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三)有因果关系存在。主要是指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一种内在的必然联系。因果关系是复杂多变的,但在离婚案件中,主要是指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违法行为,是导致夫妻双方婚姻关系破裂、离婚的主要原因;也是造成无过错配偶一方遭受财产上损害和非财产上损害的直接原因。(四)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是侵权行为构成要件中的主观因素,反映了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心理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态度。在侵权行为中对过错程度的划分不影响其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在离婚案件中,离婚损害赔偿以配偶一方有过错为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就是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主观上有故意违反婚姻法或其他法律的过错,过错配偶一方有重婚、非法同居、虐待、遗弃等离婚原因情况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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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3 1254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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