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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资料清单具体都有哪些资料呢?

陈** 山西-长治 劳动合同咨询 2018.03.01 13:50:41 76人阅读

我刚刚接到电话说我通过了面试,然后就想提前问一下劳动合同资料清单是怎么写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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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书》一式两份(劳动合同书现分为普通劳动合同文本、餐饮业、建筑业、非全日制用工合同文本及派遣合同文本,用人单位选择相应文本),合同书须劳动者本人签字按手印,劳动合同内容不得涂改,否则无效。
2、《劳动合同签订、续订、变更备案职工花名册》一式两份(如有多页,每页均需盖章,备案日期不填)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一份
4、与本单位初次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可在A4纸上排列复印)
5、初次备案的单位须办理立户手续(在本窗口办理)
以上材料、表格可在政务服务中心一楼门口打印社购买或者自行打印。
填写合同注意事项:
1、2013年3月起新泰最低工资标准为1220元,企业计时工资以及试用期工资必须高于这个数额。(1220元也不可用,须高于此数)。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计时工资的80%,例如:月工资为2000元,试用期工资不低于1600元。
2、无试用期可不填。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3、工作地点、工作标准也需填写(工作标准若有具体描述可如实填写,也可直接填“按单位规定”)。
4、合同期限的填写(例:
①合同期限为5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
②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 ,自2007年1月1日起至本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时止,合同生效日期填写(例:本合同自2007年1月1日生效)。
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例:本合同自2007年1月1日至某项工作的完成时止)。
5、工时制度若是A 标准工时制,可直接填A ,若是不定时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填B 或C ,但是需泰安市局先行审批。
6、合同生效日期及签订日期均需填写,生效日期不得在签订日期之前。
7、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女不得超过50岁,男不得超过60岁,劳动合同期限的截止日期劳动者也不得超过此年龄。

2018-03-01 13:55: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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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以上就是劳动合同资料清单的回答望采纳

2018-03-01 13:52: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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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您好,针对您的财产清单具体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一、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注意事项1、离婚财产中,由于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因此,双方离婚时所涉及的财产纠纷,不一定能够在离婚时一并解决。例如:如果双方办理离婚时,有不动产是在其他国家或地区,那么在办理离婚的,只能处理位于该离婚地的不动产和动产,对于不在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双方只能另行在该不动产所在地解决该不动产争议。2、取得相关财产,如不动产资料,还必须把这些资料送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以后再把经公证的资料送到中国大使馆进行认证,经过这些程序后,这些资料就能作为有效证据提交。有了这些证据,就能够证明这些财产属夫妻的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合理的分割。3、如果双方在外国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涉及不动产在中国尚未分割,只能首先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效力后,再依照我国法律向不动产所在地,申请对原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进行分割。二、涉外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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