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经济性裁员行为之时,倘若涉及裁减员工人数超过20名以上或虽然未达到20名,但却占据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0%以上的情况,则需满足以下先决条件方可进行:首先,用人单位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所在行业的工会组织或者全体职工作出详细说明,并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其次,在经过上述程序之后,裁员计划还需要向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报告,待其批准后方能正式实施。
2024-11-15 14:48:02 回复
如果你要进行一次裁员行动人数得在20个以上或是虽然不到20人但是占据公司员工总数的10%以上的话,那你就得提前30天跟工会或者所有的员工好好聊一下,听听他们是怎么想的。然后把这个裁员计划报给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去审批。只要经过了这两道程序,你就可以放心地裁员。
2024-11-15 14:11:08 回复
解析:
要是公司要裁员的话,如果裁掉的人数超过20个或者虽然没到20个但是已经占了总员工数10%以上的,那就得提前30天告诉工会或者所有的员工,听听他们的想法和意见。接下来把这个裁员计划再上报给劳动局。经过这两道程序,这样才能顺利地开始裁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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