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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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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陈** 辽宁-锦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4.10.26 15:25:43 313人阅读

购房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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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守约方来说,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的履行。
其次,当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既未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又没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时,若其仍然试图强制预购房屋的一方继续遵守原合同条款,那么守约方可果断地拒绝这种无理要求,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2024-10-26 16: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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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
首先,守约方有权及时通告违约方暂停履行本合同的条款;
其次,当违约方接收到停止履行通知之后,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依然坚持让预购方继续执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予以拒绝并且正式行使解除权来解聘该合同之效力,同时追究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4-10-26 16:4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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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种有效解决途径: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适当之时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履行的正式书面通知。
其次,若违约方接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供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以证明其具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时继续请求预购房者依照原合同执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不予理会,并可据此充分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此来追究违约方所应承担的广泛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10-26 16:45:03 回复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基本性质: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由于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的合同,由于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假如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基本性质: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由于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的合同,由于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的合同。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假如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一、购买预售商品房应注意什么购买预售商品房,因为没有实物标准,买方只能凭借自己的想象,以及预售商品房的广告来判断是否要购买房屋。房屋是一个家庭最大的投资,因此在选择房源时应该慎之又慎,对于开发商的资质真假,以及房屋质量等都要有明确认识后,才能做决定。购买预售商品房应注意以下内容:1、审查开发商资质。开发商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购房时需仔细审查开发商是否做到了一下内容:(1)已经全部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且土地使用权未经抵押。(2)持有建设工程许可证。(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开发商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应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四分之一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时间。(4)同金融机构已经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5)已经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向境外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同时取得向境外销售的批准文件。2、审查预售房广告内容。销售商品房时,由于房屋正在建设之中,开发商会通过一系列的广告宣传手段来吸引购房者签订合同,比如作出绿化面积、公共设施等承诺。在看广告时,购房者应该报着怀疑的态度对待,不能全都相信、听之任之。在审查开发商资质、审查广告内容时,涉及到许多法律关系,不能只根据生活常识来理解,因此购房者在选择预售房时,建议带上律师一起对上述内容进行审查,以免遗漏重要事项,在律师的建议下慎重做出决定。二、预售广告与实际不符怎么办审查完开发商的资质,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这并不能保证开发商完全依据合同内容建设房屋,在实际建设过程中依然可能存在许多猫腻。比如,实际建成的公寓绿化面积和宣传广告相比,大幅度缩水;广告上承诺的公共设施,并没有在实际建设中落实等等。出现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呢1、首先,分析预售广告的性质。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承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即使这些内容是在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确定,未在合同中体现,也应视为合同中的一部分,对开发商和购房者都具有合同效力。2、其次,开发商违约该怎么办。上述分析表面,预售广告承诺的内容如果影响了购房者是否买房以及房屋价格的话,就属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没有做到将要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可以找开发商协商,协商不成,走诉讼程序。在和开发商协商或者诉讼的过程中,购房者个人力量太单薄,需依靠专业律师的力量与开发商据理力争,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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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8 142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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