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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解决途径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守约方来说,如果发现对方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应当及时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的履行。
其次,当违约方在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既未能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又没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时,若其仍然试图强制预购房屋的一方继续遵守原合同条款,那么守约方可果断地拒绝这种无理要求,并有权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同时追究违约方的相应违约责任。
2024-10-26 16:5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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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的处理途径:
首先,守约方有权及时通告违约方暂停履行本合同的条款;
其次,当违约方接收到停止履行通知之后,未能提供适当的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依然坚持让预购方继续执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予以拒绝并且正式行使解除权来解聘该合同之效力,同时追究违约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024-10-26 16:48: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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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问题,现提出以下几种有效解决途径: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适当之时向对方发出终止合同履行的正式书面通知。
其次,若违约方接收到上述通知后未能及时提供切实可行的担保措施以证明其具有恢复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时继续请求预购房者依照原合同执行义务时,守约方有权不予理会,并可据此充分行使合同解除权,以此来追究违约方所应承担的广泛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10-26 16:45:0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