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1.商品房预售合共四份。
2.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署证明及预售申请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以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的副本各一。
同时,还须提供该企业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4.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此外,买方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也需要提交。若买方为公司亦或是其他组织形式,则需提供其成立的相关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对于向境外个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情况,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须签署正本及副本共四份;
其次,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以及预售登记申请书亦须一并准备;接下来,购房者应取得开发商的有效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以及其完整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此外,还需要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购买者本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如若购买者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需额外提供该组织的成立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对于向境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情况,则必须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1.商品房预售协议应采用统一格式并由双方签署,共分四份备用;
2.在正式签订预售协议之前,还需要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以及预售登记申请书等相关材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房开”)必须提供所经营业务范围内的营业执照副本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同时应向购买方出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为了确保交易合法性和安全性,房开还需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原件与复印件,同时购买方也需要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5.如果购买方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则需要提供该组织的成立文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6.对于向境外自然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情况,房开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以供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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