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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通常情况之下,房屋实测面积与预售合同所载面积之间出现轻微差异(即3%以内)被视为合理标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于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出卖方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出入时,如果合同对此有所约定,则应依照约定进行处理;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新建商品房对于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往往会在合同中作出详尽的约定。若合同中未作任何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了3%,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面积大于合同面积约定的,那么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的部分,房屋价款将由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024-10-12 14:2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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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房产实测面积与书面合同所载面积之间的差异在百分之三以内属于合理范围之内。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若开发商向购房者提供的住房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其与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承诺的面积出现不符现象时,如合同中有相关约定,则应依照该约定进行处理;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新建商品房对于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往往会在合同中作出详尽的约定。若合同中未对此类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则应遵循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退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如果购房者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房产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购房者需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足。
2024-10-12 13:06: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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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情形之下,房屋真实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之间存在轻微差异,在百分之三以内,均被视为正常现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之第十四条,出卖方应当向买受方交付出售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订购合同中所记载的面积相吻合,如果实际条件与约定不符的,如订购合同有关于面积差别的处理方法具体规定的,应依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在现实操作层面上,新建商品房往往会在合同中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作出详细的规定。而倘若在订购合同之中对于此项事宜未作明确说明,亦或是规定模糊,则应当遵循如下原则进行处理:即当面积误差超过绝对值的百分之三时,买受方可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同时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反之,若是买受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条款,且房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那么在面积误差在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房屋售价将由买受方按照原定价格予以补充。
2024-10-12 13:05: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