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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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针对延期交付这一问题的妥善处理方案应由购房者与开发企业共同协商、通过调解手段加以化解或者诉诸法律途径来解决。若存在违约侵权行为,则可向开发企业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并按实际所致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倘若违约情况较为严重,以至于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得以实现,那么作为买方的您有权主张解除该份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针对迟延交付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几种有效措施加以妥善解决:
首先,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相关争议;
其次,如若调解无效,可考虑寻求法律途径,开展司法诉讼程序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出现违约侵权行为时,购房者有权依据法律规定,向开发商提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诉求,并要求其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给予合理赔偿。倘若违约情况严重,致使合同根本无法达到预期效果,买方则有权依法主张解除该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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