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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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当建筑物出现任何品质问题,应由建筑商或建造机构负责。在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制度时,总承建商理应对所有建设项目的总体品质安全负有责任。若总承建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把建设工程分解为若干部分并分包给其他单位,那么作为总包方和分包方,都必须对各自所分得工作环节的工程品质承担起共同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七条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当房屋呈现出质量上的瑕疵时,理应由开发商或承建商承担起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旦建设项目实行了全面总承包制度,那么作为总承包单位便需要为整体工程的质量负责到底。在合法框架内,总承包单位也可能会将部分建设工程分派至其他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此时,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需对分包工程的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连带责任。
2024-10-11 15:28:4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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