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房屋面积误差之法律规定: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条款,即第十四条规定:出卖方所交付之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如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载明之面积存在差异,若合同中另有约定者,依该约定办理;若无此类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者,则依照下列原则进行处理:
(一)当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之内时,按照合同所约定之价格予以实际结算,而对于买受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予支持;
(二)若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买受方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此种情况下,应予支持。若买受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且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之内的部分房价款,应由买受方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受方;反之,若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含百分之三)之内的部分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应由出卖方退还给买受方,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的部分房价款,则应由出卖方双倍返还给买受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小区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销售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时,若双方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的,则应遵循该约定进行处理;
然而,若合同中并未对此作出具体约定,或者所约定内容模糊不清,则应当依照以下原则来处理此类争议:
首先,如果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那么买卖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买方要求解除合同的诉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卖方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若买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且实际房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则对于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买方需按照约定的价格予以补足;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应由卖方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实际房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则对于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括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及其相应利息,卖方应向买方进行返还;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卖方则应双倍返还给买方。
关于房屋面积误差的国家规定如下: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第十四条,即若出卖人交付的使用房的套内建筑面积或是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所约定的面积存在不符之处,且合同中有具体约定的话,则该事宜将以合同中的约定为准进行处理;如果合同并未对此做出具体约定或约定不够明确时,则需依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首先,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在百分之三以内(包含百分之三)时,按照合同中所约定的价格进行实际结算,在此情况下,如买方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将不会得到支持;
其次,当面积误差比的绝对值超出百分之三时,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应的利息,此种请求将会得到支持。若买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而房屋的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对于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买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出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则由卖方负责承担,其所有权归属买方;反之,若房屋的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对于面积误差比在百分之三以内(包含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及其利息,卖方需要向买方进行返还,而对于面积误差比超过百分之三部分的房价款,卖方则需要双倍返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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