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房屋的质量问题对正常居住与使用产生了极其严重的影响,购买者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并获得相应的赔偿补偿。当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但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时,在保修期范围内,出售者应负责进行修缮处理;若出售者拒绝进行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延迟维修,则购买者可自主选择自行修复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工作。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均应由出售者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若是所购房产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以至于无法保证住户的日常生活,那么买受方有权要求立即解除合同以及索取相应损失赔偿。关于已实际交付使用的房产存在品质瑕疵问题,倘若该问题尚处于保质期之内,出卖方应该依法承担起修复责任;而如果出卖方不愿意或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延迟进行修复工作,那么买受方可选择自行修复或者委托他人代为修复。在此过程中所产生的修复费用以及修复期间所导致的其他相关损失,均应由出卖方全权负责承担。
2024-10-11 12:49: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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