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一房二卖的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做出了如下明确规定:当商品房销售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再度将该物业出售予他人,导致原先约定的商品房购买目的无法实现时,未能成功购得该房产的买方有权主张解除合约、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利息、并索赔相关经济损失;
同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还可进一步向卖方索取不超过已付款项一倍数额的赔偿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在一房二卖的法律规定方面,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完毕之后,卖方如果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了第三方,从而使得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设定的目的无法得以实现时,那些未能获得相应房屋产权的买方,有权主张解除该份合同,要求对方退还已经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相关利息,同时还可以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并且可以进一步向卖方索取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2024-10-09 13:17:30 回复
严格三重认证
206个细分领域
3000+城市分站
18万注册律师
3亿咨询数据
想获取更多房产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