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若建筑物延迟交付,则业主无需支付物业费用;此类情况下,物业费用将由建设开发商承担。而对于已经完工但并未售出,或由于开发建设单位自身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给物业购买者的物业项目,相关的物业服务费用应由建设开发商负责缴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若房屋交付延误,业主无需承担缴纳物业费之责,而此项义务应由建设单位肩负履行。物业管理费自房屋实际交付之日起,方需由买受人负责支付。对于已经竣工,但尚未售出的物业,或是由于开发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未能及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而言,其物业服务费用皆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2024-10-07 17:46:2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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