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交付延误所致之
物业费用问题,相关法律规定应由房屋的建设主体单位负责承担。关于房屋已竣工但尚未销售或未交付物业购买方的那部分物业,应当依照约定由建设单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反之,若房屋已顺利交付至业主手中,而业主未按照承诺如期支付物业费时,作为物业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遵守合约并承担相应的
逾期违约金等
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
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