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育津贴低于平均工资的问题,有如下解释: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即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职工月工资)时,相对较好操作,用人单位直接将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员工即可。但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即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职工月工资)时,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时,可能会因计算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差异。
2018-02-11 17:30:52 回复
依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的标准,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由此,可能会存在职工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与职工月工资存在差异的情况。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因此,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以上就是生育津贴低于平均工资的解答,希望解开您的疑惑。
律师解析 生育津贴每个人基础工资不一样,领取的金额也就不一样。女职工按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人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每日的假期工资=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人平缴费工资/30天。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律师解析 生育津贴的计算: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x产假天数。 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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