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倘若新购置的房产中发现有质量问题发生,尊敬的买方权益持有者将有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磋商,洽谈关于在特定期限内对该质量问题进行修复的事宜;然而,如果经过修复处理之后,仍旧无法达到业已达成的约定质量标准,那么买房者便具有权利向法院申请解除了房屋的购买合同,此外还可以诉求房地产开发企业赔偿由此造成的对应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若在所购置的新房中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我们作为购房者有权与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协商,请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修正和改善。然而如果经过整改,仍然无法满足双方在合约中所预设的质量标准的话,那么我方即有权选择行使解除这份房屋买卖协议的权利,同时向开发商提出索赔要求,索取因违约而给我们带来的各项经济损失。
2024-10-03 16:27: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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