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个人因为自身原因向用人单位提交离职申请,一般来说,将不再具备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是符合领取失业保障金相关法律条款的:劳动者依照法定程序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在失业期间有明确的求职意向;劳动者在过去的工作经历中,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且其所在的用人单位以及本人均已按照规定履行了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并且该期限已经达到或超过一年。
此外,劳动者必须是非自愿地失去工作岗位,也就是说,他们必须是由于自身无法控制的因素而被迫停止工作。通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是出于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请求,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失业救济金。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体制外的劳动者而言,在中国上海市,无论他们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动辞职,都有权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这是上海市特有的政策规定。
由于个人原因提出离职申请的情况下,一般而言并不符合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资格。
然而,根据当地政策法规,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士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具体要求:
首先,该申请人必须依照相关规定正常参与失业保险计划,并且在现工作单位以及自身层面均已经完全按照规定履行了相应的缴费义务达到了一整年;
其次,该申请人必须是非自愿地中断就业,也就是说,其就业状况的终止并非出于自身主观意愿所能控制的因素所导致;
最后,该申请人还需已经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具备积极寻找新工作的强烈愿望。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该申请人还将依法享有其他与失业保险有关的权益。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体制外人员来说,在上海市无论其是主动辞职还是被动辞职,都有权申请领取失业救济金,这是上海地区特有的政策规定。
解析:
依照相关法规,若因个人原因离职,通常将无权领取失业金。
然而,满足以下各项条件者仍有可能成功申请到失业保险金:
首先,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参保失业保险;
其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均需严格遵循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
此外,在离职原因上还须符合特定标准,即非因自身主观意愿的原因导致失去工作岗位,例如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公司倒闭等被迫失业。
值得注意的是,一般情况下,因个人原因主动提出离职的员工将无法获得失业金。
最后,申请人还需要完成失业登记手续,并且具有明确的求职意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还可依法享有其他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然而,对于体制外人员而言,在上海市无论出于何种原因(包括主动辞职与被动解雇),皆可申请领取失业金,这是上海地区特有的政策规定。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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