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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规规定,失业保险金的金额不得低于待遇领取地所在省级行政区划内的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并且,该条例还严格强调,在任何情况下,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水平都不能够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体而言:
(1)对于在一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但不满两年的人员,应当享受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对于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但不满三年的人员,应能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对于累计缴费满三年但不满四年的人员,应当享受到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对于累计缴费期达到四年、不满五年的人员,将有资格领取到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5)而对于累计缴费年限已满五年的参保人员,则可获得十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6)当累计缴费时间超过五年时,每增加一年的缴费便可以额外多领取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然而,这种方式最多也只能让其拿到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过程中,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期间,失业保险金按照被保险人在存续就业前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的比例为其45%进行计算和给付;在此之后的十二个月,失业保险金的支付比例将降至35%。
2024-08-01 18:2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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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其金额不应当低於享受福利地区的地级以上市月度最低工资标准的80%这一法规所确定的基准线。
此外,该项规章制度亦明文规定,失业保险金的具体数额不得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要求。详细来说,根据:
(1)失业人员累积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但不满2年的情况,可以领取为期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2)缴费期限达到2年而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缴费期限构成3年不足4年的,可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以此类推,直至发现缴费期限大于等于5年的个人,他们可以申领为期1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另一方面,对于缴交年限超过5年者,根据每满一年的缴费历史,即可追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所能得到的最大总失业保险金期限不可超过24个月。前十二个月内,失业保险金发放比率计算方式为,按照被保险人在失業前十二個月份的平均繳費工資的比例百分之四十五來計算獲得;從后的十二个月開始,此部分金額的發放比率可调整为,按照被保險人在失業前十二個月份平均繳費工資的比例百分之三十五來進行核算。
2024-08-01 16:35: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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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现行法规,失业保险金的数额必须不低于该地区所在市级或省级任一规模的最低薪资水平的80%,同时也明确规定其款额不应低于本地居民最低生活水准之下。
此外,结合相关条款可以进一步获悉:
(1)如果职工在过去一年内的累积缴费期达到一到两年的期限时,可领取相应为3个月份的失业保险金;
(2)若在过去两至三年前的累积缴费期内积累了同样的时长,即可获得6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3)而当累积缴费期达到三到四年时,便有资格领取9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4)当累积缴费期超过四年且持续到第五年的时候,即可享受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权益;
(5)如果过去的累积缴费期已经超过五年,那么每多增加一年就会额外增加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期限,但是总时长最多不能超过24个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最初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那1到12个月期间,按照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缴费工资的45%计算并发放数额;在接下来的12个月中,将按照同样的方式,即以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之前的十二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的35%来计算并发放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24-08-01 15:48: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