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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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当然是肯定的,定金是指在签署合同之前或者在合同条款尚未完全执行之前,由某一方支付给另一方事先约定数额的保证性费用或替代物,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和有效执行。付款方如果签署了定金协议,就被称为定金的支付方;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则被称为定金的接收方。按照现行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当事人双方具有自主协商能力,可以自由设定支付定金方式,作为对双方债权责任的间接保障;一旦受款人在执行合同条款并履约完毕之后,定金责应相应折减价款或者予以金额补足。
2024-07-13 18:16:00 回复
完全可以。定金乃是指在合同正式签订或是履行之前,向对方先行支付一笔数额较大的资金或是其他等值物品作为担保的行为。其中,缴付定金的一方被称之为定金支付方;而收取定金的另一方则为定金接受方。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一方当事人向他方的定金支付额度,以此作为债权实现的保障。在债务人严格履行完其债务义务之后,定金便理应抵扣相应价格,或者予以原样返还给定金支付方。
2024-07-13 16:44:18 回复
解析:
的确,押金是在合同签署或执行以前,向另一方支付规定数额款项或代替品的一种担保行为。进行押金支付的一方被称为押金支付者,而接纳押金的那一方则称之为押金接收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合约双方可以就各自向对手缴纳押金这一项目作出约定,以此来作为债权的一项支撑保证。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之后,押金应该用于折算为商品价款或者转为其他方式的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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