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位十年雇员不幸遭到所在用人单位的解雇时,相关的经济补偿标准通常为其十个月的工资收入。
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这样的情况,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该单位工作的年限,自每满一年后,便以该劳动者的月工资标准向其支付相应数量的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提到的“月工资”并非泛指任何月份的工资,而是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工资水平。
解析:
对于服务满十年的员工而言,若遭到雇主的解聘,其获得的经济赔偿款应按照十个月工资的水平进行计算,这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所确认的标准。
具体地说,依照法律的规定,经济赔偿应当以劳动者在当前就业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作为依据,每满一年便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而所谓的“月工资”,则特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日起向前推算的十二个月内的平均收入。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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