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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企业管理者对员工进行监督观察后表示其未尽职责而予以解雇的行为合法性,监控录像确实可作为有力证据。
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在工作区域实行视频监控并不构成侵犯员工权益。
倘若该事项已提前公之于众并列为公司常规条例,得到了全体员工的理解并接受,那么便具有合理性。
至于位列何等条件之下,隐私权为公众利益让步,这引起了我们的深入反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4-04-25 16:19: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