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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退休人员复职(俗称“返聘”)所签署的协议未达到预定离职日期而决定执行解约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是不会有额外的补偿措施的。这是因为老年复职人员与一般的全职劳动者有所不同,他们的特殊身份使得在终止雇佣关系时一般而言并不需要经济赔偿,除非在合同生效之初已经明确规定了相关的赔偿事项;在此种情况下,才可能获得相应的经济上的补偿支持。
然而,当雇用方和被雇佣人之间出现了劳动关系的解除问题之时,除了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情形之外,都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经济补偿;但在聘用方与返回工作岗位的人员选择中止合作关系时,却并未享有这样的经济补偿权利。已经退休的工人学员不再受劳动部门直接管辖,因此无法对其签署正式的劳动合同进行操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2024-04-18 14:17: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