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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生育保险基金将采取生育津贴方式向相关机构提供补偿。
具体的补偿标准如下:
对于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在怀孕七个月(包含第七个月)以上自然分娩或者在怀孕不满七个月时发生早产的情况,她们能够获得三个月的生育津贴;若是遇到难产以及需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情况,其生育津贴将会在此基础上额外增加半个月;此外,若该名女职工怀有双胞胎甚至更多胎儿,那么每多生养一个孩子所能获取的生育津贴也会额外增加半个月。
如果是在怀孕三个月(包含第三个月)以上但不满七个月时进行流产、引产的操作,那么她将能够领取相当于一个半月的生育津贴;而对于怀孕朝个月内因病理性原因导致流产的女职工,她们同样能拿到仅次于前者的一个月的生育津贴。
津贴的计算依据为该女职工产前或在计划生育手术前的十二个月中生育保险每月平均缴纳工资。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2024-04-17 12:01: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