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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失业救济金,即原本所称之为失业补偿金,其领取方式可分为每月定期领取以及一次性领取两种形式。
倘若失业者与雇佣单位在失业发生之前的累计缴款期限已达一年,但未到达五年的标准,此时按照相关法规及政策,其可享受最长为十二个月的失业补偿金待遇;若在此基础上,其累计缴款期限达到了五年,却仍未达到十年之久,则此刻其可享有的最大期限的失业补偿金将变为十八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选择何种方式,失业补偿金均需要按个月进行发放,而非一次性全额收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2024-04-12 09:52: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