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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审理模式上有所区分。所谓“庭询”,即是指二审案件在未经正式审判庭开庭的情况下,针对部分事实与证据存疑之处,由法院主动对当事人展开深入询问的一项制度设计。因此可以看出,庭询作为不开庭审理二审案件中的独特环节,透露出法院对于案件疑点的高度重视。相比较而言,对于一审案件,除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无需公开审理外,其余所有案件都理应依据公开原则进行审理。
其次,参与人员规模亦有所不同。虽然二审审判通常需要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但是庭询环节中仅需一名法官即可进行。值得注意的是,庭询并非正式意义上的开庭审理,仅为二审程序中的一个环节。
此外,审理周期布局也呈现出差异化特点。两个相似案例有可能在相同时间及同一审判庭中接受审理,这被称为“合并审理”。庭审则主要代表了正式的审判流程,包括展开法庭调查、进行激烈的法庭辩论以及作出陈述等环节;
然而,庭询这一概念更为宽泛,既可涵盖在法庭调查阶段出现的法庭询问,也可能包含开庭之前就已实施的审查工作。
综上所述,庭询与庭审虽然都是对法庭审判过程的环节,但是在过程控制、参与人员数量以及法律适用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2024-04-08 15:42:5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