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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首先,住宅区入住比例应达到百分之五十或更高水平。
从理论层面分析,唯有当入住比例足以覆盖一半以上的住户,方能使业主委员会在实质上能够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和需求。
其次,首批物业的实际交付期需达到乃至超过两年之久,同时入住比例超过百分之三十的未售出房屋也必须纳入计算范围之内。
鉴于在实践操作中,部分开发商可能因为初期规划建筑面积过大以及首批入住率相对偏低等因素,符合上述条件的住户尚不足以组成业主委员会。
在这种情况下,哪怕首批入住率仅超过三成且房屋已经使用了两年时间这一条件得以达成,同样可以提出组建业主委员会的请求。
最后,入住首批物业并为之缴纳物业费用满三年及以上的住户亦被视为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资格。
然而要注意到的是,在当前社会环境下,有些开发商由于面临资债危机,无法有能力开发后续楼盘,甚至陷入暂时无法进行重组的困局。
即使如此,只要入住首批物业并已支付满三年物业费用的住户达到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求,依然有权提出组建业主委员会的请求。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条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顷悉磨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是,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陆首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2024-03-12 15:16: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