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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根据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方面的实际需求,经过与工会以及劳动者深入的磋商,我们有权利将工作时间进行适当的延长。
然而,原则上每天的工作时间不应超出一个小时;如果存在特殊情况必须延长工作时间的,我们也会在保证每位劳动者身心健康的前提下,适度延长至每天不超过三小时。
然而,这样的安排应限制在每月不超出最多36个小时以内。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024-03-08 09:2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