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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流程

张** 广西-北海 社保纠纷咨询 2024.03.08 08:55:00 487人阅读

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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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领取方法:
首先,当事人需前往户籍所在地的行政村或者乡镇级别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领取手续的办理;其次,当事人需准备好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明文件,并按照相关规定详细填写领取申请表格;在完成以上步骤之后,若经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通过,将开具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领取凭证给当事人,凭借此凭证前往指定银行领取相应的养老金福利。
关于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期限要求:
缴纳期限不仅要达到十五年,方能有资格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同时,对于尚未满足十五年缴费期的,也可选择继续缴纳直至缴足十五年,此后再奔赴银行申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而想要顺利领取养老金,您还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事项:
第一是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薄,以作为身份核实的依据;第二必须持有社保卡,如此才能方便日后医疗费用报销;第三就是以养老金待遇的申领表作为领取依据。
总体而言,若是想成功领取农村养老保险的福利,当事人首先必须前往户口所在地的行政村或是乡镇级别的企事业单位,进行申请领取手续的办理;并完成户口簿或身份证、农村养老保险缴费证件的备齐工作之后,认真填写领取申请表格,以此来争取更大的成功可能性。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来说,领取农村养老保险的日子需要具备至少满足缴费十五年这个基本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2024-03-08 08:56:00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1、 按规定连续缴费满一年的,并且所在单位已按规定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2、 在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农民工失业保险缴纳方法 《失业保险条例》也有明确的规定:凡是属于用工单位与农民工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都应该参加失业保险。但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办法略有一点区别:农民工个人不用缴费,用人单位按个人工资总额的2%缴费,其他职工个人也要缴本人工资的1%,但农民工不用缴。 三、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在失业保险待遇上也略有不同,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时候,农民工同样非本人意愿原因失业的话,可以把其应得的保险作为生活补助费一次性领取,这主要是考虑到农民工个人在城乡之间来回流动的问题,而其他职工必须按月领取。 四、单位不给上农民工失业保险,该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农民工失业以后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待遇,农民工可以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举报,经办机构和监察机构都有义务督促用人单位替农民工缴纳失业保险。用人单位为农民工缴纳了失业保险费,农民工符合申领条件的话,应该到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或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一、咨询迁入地户口迁入政策,依据符合条件的迁移材料准备个人申请、相关材料,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服复印件,提交迁入地派出所审核上报审批;
二、审批批准后,迁入地会签发《准予迁入证明》(有迁出地留存联和迁入地留存联);
三、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出地留存联和户口簿、身份证到原籍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迁出地派出所留存迁出地留存联、签发《户口迁移证》,在户口簿上迁出人相应栏目注明迁出注销时间、原因并加盖章;(此环节可由户内成员中的成年人代为办理)
四、持《准予迁入证明》迁入地留存联、《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和拟入户户口簿(新立户的不需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迁入入户手续,采集迁入人人像照片。根据迁入人本人自愿选择是否换领身份证。注意:《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一般40日,《户口迁移证》有效期一般30日。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三章流转方式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四章流转合同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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