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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临时工 干了8年 现在想要辞职

ask****190 辽宁-沈阳 劳动争议咨询 2017.10.20 13:42:30 33人阅读

事业单位临时工 干了8年 现在想要辞职 请问有什么补贴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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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理由辞职,没有补偿

2017-10-20 17:38:11 回复
地区:北京-朝阳区 咨询解答:219136条

需要根据具体合同确定

2017-10-20 15:0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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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辞职报告)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10年、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劳动者如果是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承担,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1;
(六)法律;2,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三,不算是临时工,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二、相关法律依据,这样便于保留证据、法规的规定、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都是合同工。3;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招聘劳动者产生的费用、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

2019-01-18 07:41: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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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同时废止。如果您涉及《民法典》规定的问题#点击这儿#进行查看!若需帮助可#咨询律图网律师#


一、劳动法关于辞掉赔偿准则:
第四十七条经济赔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2年支付一个月薪水的准则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2年的,按2年计量;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薪水的经济赔偿。劳动者月薪水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准则按工人月平均薪水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出十二年。本条所称月薪水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背本法限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经济赔偿准则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二、遭辞掉有赔偿的情况如下:根据劳动法和深圳市有关劳动法规限定
1、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能够未经通知即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取要求的;
(2)严重违背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的规章规则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导致重大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职责的。
2、在下列情况下,用人单位要辞掉员工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经过训练或调整工作职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招致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当事人商量不能变换劳动合同达到协议的。除此之外,用人单位辞掉工人都要予以相应的赔偿。

辞退合法的,劳动者具有法定过错的没有补偿,其它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的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按《劳动法》规定,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只有劳动合同期限不同,同样享有劳动者的权利,履行劳动者的义务。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和四十二条规定单方面解除合同辞退职工。
劳动者严重违法违纪,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合同的,没有补偿。其中,因为劳动者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经济补偿金,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满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其中,《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还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代通知金。
用人单位辞退职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经济补偿金二倍支付赔偿金。
附:《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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