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朋友去一家公司应聘,被成功录用,随即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上最后一条写的是劳动合同解释权归公司所有,请问这是什么意思?
参见《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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