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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四种情况下可以扣减工资:
(1)职工因个人主观原因没有完成生产任务,并非身体问题等所致,单位可扣减其工资。扣后工资不能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2)职工违反劳动纪律,并造成单位损失时。单位因此扣减工资,每月扣减比例必须小于该职工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职工请事假,按照缺勤一天扣一天的工资计算。
(4)职工请病假,按照病假工资发放,可以扣减其绩效或生产性奖励等。rn正常辞职单位无权扣工资。
2017-11-13 21:44:4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