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房屋质量有瑕疵业主可否拒交物业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房屋质量瑕疵,业主不可以拒交物业费按合同相对性原则和责任主体的不同,二者不可混淆,具体分析如下。
1、合同相对性原则,就是合同主体的权力与义务主要依据合同的约定,按我国民法通则,只要合同约定未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就有强制力,合同各方应依据合同约定来履行。房屋的质量问题、瑕疵相对应的是业主和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之约定,物业费相对应的是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之约定,是两个不同的合同、法律关系。
2、只要业主接受物业公司的服务,业主就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按时交纳物业费的义务,与其他含房屋质量、瑕疵问题无关,除非是物业公司的服务不当或导致房屋新的质量、瑕疵问题,或《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物业公司承担开发商的维保义务。
3、只要业主购买了房屋,房屋合格质量应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业主承诺的基本义务,业主对房屋质量、瑕疵问题应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直接与开发商协商,索赔,乃至诉讼解决,开发商也有义务解决好相关房屋质量、瑕疵问题。
4、责任主体,依据《建筑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了保证房屋质量合格是开发商的义务和责任、以及保修期时效等,明确开发商是责任主体;目前没有相关法律条文直接规定房屋质量、瑕疵问题由物业公司承担。因此责任主体十分明确,我们要及时要求开发商解决问题,履行义务。物业公司不负有维修服务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物业公司服务质量有问题,你可以找物业公司协商,可以向业主委员会反映,实在不行可以起诉,但是你应该正常缴纳物业费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规定,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因为,在买卖合同订立时,如果买受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就可以认为买卖双方是针对存在质量瑕疵的物品达成了购买和出售的合意,买方事后即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本条规定也设置了例外情形,即“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其原理在于,标的物基本效用显著降低会导致买方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而这种结果必然不在买方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范围之内,因此不能视为买卖双方就该事项达成了合意,也就不能免除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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