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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过户土地划拨的相关内容是怎样规定的?

刘* 辽宁-盘锦 房屋买卖咨询 2017.07.25 09:47:56 90人阅读

我家里现在有房屋过户土地划拨的相关事宜,但是我不是很懂。现在向大家了解一下,房屋过户土地划拨的相关内容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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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2017-07-25 09:54: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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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规范及其适用
目前,在我国有关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规范房地产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与之配套的《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和《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与之配套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登记规则》等两个方面。从适用的对事效力看,前者既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又规范房屋产权,后者主要规范地产(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房随地走?的原则下,附带的规范着房屋产权,因此《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及其配套规章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等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从适用的空间效力看,前者仅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超出城市规划区,在没有其他规范房地产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情况下,予以参照执行,且有法规的明确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七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活动以及实施房地产管理,参照本法执行?。而《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均作出同样的规定;后者则适用于所有的国有土地,包括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且《暂行条例》在第二条作了明确的规定。
二、准予转让的条件及其方式
划拨土地使用权只有符合一定条件下方可转让。即:
(1)土地使用者必须是企业、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合法产权证明;
(4)依照有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所获得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部门审核认定)。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房屋产权的转让,必须同样要经过由划拨土地使用权到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这一体制的转换,未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不得转让。 在城市规划区,划拨土地使用权上形成的房屋产权转让时,必须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予以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上内容就是对房屋过户土地划拨的相关解答。

2017-07-25 09:49:56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有机结合,二者形成一个整体,当房屋所有权转移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反之,在土地使用权转移时,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也应随之转移。《物权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如果合同目的是对房屋进行交易,则地随房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规定“建筑物所有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让。”  从上述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买卖行为除了要遵守合同法外,还必须遵守土地管理及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就是说判断或认定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除了按一般买卖合同的标准来判断或认定外,还要看是否违反了土地使用权转让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副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在转让时必须有特别的规定。  违反国家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由于合同的无效,也直接导致了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四十四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本条例
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况以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第四十五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该条例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是一种强制性规定,如果诉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转让条件,也就是违反了该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无效。  以上是律图网小编为您提供的房产转让相关知识,如需了解更多,请阅读:房屋转让的手续有哪些房屋转让过户步骤及费用房屋转让与户口迁移纠纷预防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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