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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广西-来宾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6.23 18:36:03 21人阅读

我是一个广东人,最近我与原单位的合同到期了,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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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 止 劳 动 合 同 证 明 书 同志系我单位员工,性别 ,身份证号 , 年 月起在我单位工作,已签订劳动合同。现因下列第 项事由,
1、劳动合同期满;
2、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劳动者死亡或者失踪;
4、用人单位破产;
5、用人单位停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
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我单位决定从 年 月 日起与该同志终止劳动合同。该同志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 元人民币,依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书,我单位依法支付其经济补偿共计 元人民币,工资发至 年 月份,特此证明。 员工签名: 用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17-06-23 18:5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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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优秀的员工越来越成为企业维持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些员工在单位任职期间所获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以及商业、技术秘密都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恶意挖人成为一些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捷径。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的行为,因此,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有利用下班时间的权利,如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雇用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则该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往往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劳动者本人可能没有能力对此进行赔偿,而且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单位的权益,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其他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在商业竞争日趋激烈的今天,优秀的员工越来越成为企业维持生存、保持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这些员工在单位任职期间所获的劳动技能、客户资源以及商业、技术秘密都成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因此,恶意挖人成为一些企业提升竞争力的捷径。我国劳动法并未明文禁止劳动者的行为,因此,劳动者在一家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同时,有利用下班时间的权利,如未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原则上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但是用人单位雇用这种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侵害到其他用人单位利益,则该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作为实际利益的获得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这种行为往往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是巨大的,劳动者本人可能没有能力对此进行赔偿,而且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侵害了其他单位的权益,应当对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予以规范,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其他用人单位既可以同时请求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任意选择该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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