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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责任划分不同;
2、赔偿标准不同;
3、适用法律不同;
4、处理机构不同;
5、伤残鉴定机构不同;
6、举证责任不同;
7、赔偿主体不同。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二条未再规定工伤保险机构的代位求偿权,故而当事人既可以主张第三人民事损害赔偿,又可以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两份赔偿可以兼得。 在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中,无论工伤保险低于工伤民事赔偿,还是工伤保险的兼得模式所获得的高赔偿,这实际上都是一种不平等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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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22:34: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