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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公式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湖南-永州 劳动争议咨询 2017.06.17 17:26:07 20人阅读

朋友想要咨询一下,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公式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因为他遇到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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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计算公式的内容如下:
司法实践中,对于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有观点认为应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对此观点,笔者则有不同看法。
从第八十二条的文字表述来看,双倍工资支付期间为“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根据文义解释,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双倍工资的截止时间应该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 即该条规定用人单位最迟应该自实际用工的第二个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最长就要从第二个月开始支付双倍工资一直到第十二个月。举例来说,如果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乙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2008年2月1日,截止时间应为2008年12月31日。
因此,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如果超过了11个月,并非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而是最长持续到用工满一年的前一日,因为满一年后,法律规定已经视为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对此,《劳动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更为明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那么,此时如果用人单位仍然不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否要继续承担双倍工资责任呢?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目的在于订立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支付经济补偿后终止劳动关系;对于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规定则予以相应地惩罚。该惩罚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用工之日起不满一年,如果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承担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第二阶段是用工满一年后,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较固定期限合同而言,更加强了对用人单位的约束。既然法律已经推定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则要求用人单位继续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支付责任就失去了前提。至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主要针对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几种情形,而本文讨论的情形是双方已经视为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然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
当然,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支付双倍工资的最长期限并不一定只有11个月,该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间可能因为用人单位的多次违法而累计计算。同样依据前例,劳动者甲于2008年1月1日到乙公司工作,直到2008年12月1日乙公司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 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甲继续在乙公司工作,乙公司直到2009年11月1日才又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甲则可以请求2008年2月至2008年11月,以及2009年2月至2009年10月的双倍工资,即甲可以请求共计19个月的双倍工资。
因此法律语言一般都力求简洁、精确,在立法上更是如此。如果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法目的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一直持续到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止,则根本没有必要加上“不满一年”四个字,完全可以按照第二款的立法方式只规定起算时间,截止时间自然就是“实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时”。
而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工满一年后,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视为双方已经订立劳动合同,且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免责之过苛。

2017-06-17 17:2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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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工资计算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定劳动合同支付二倍的工资的情形有两种,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是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法律对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容忍期限是一个月,最长的忍容忍期限是一年。超过一个月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从第二个月开始后的连续11个月要支付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强制性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前一种情形是一种连续性的整体事件,是法律对于用人单位在一年内不履行义务的惩罚,无论是第2个月还是第12个月,其惩罚的措施和程度是一样的,因此,应当看作是违法期间的整体事件,不能分割为按月的单项事件。也就是说,
只有当整体事件结束后才是法律时效起始时间。只要劳动者在受到一年的侵害结束后,在其后一年的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时提起劳动仲裁。后一种情形则不然,对用人单位超过一年后仍然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的,不但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签定书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对于拒不改正的仍然要处以双倍工资的惩罚,否则,就不会做出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有人认为,视为已经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应当再做双
倍工资的处罚,其理解是错误的,因为,法律虽然做了“
立即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但是,就有个别特殊的用人单位的执迷不悟,该怎么办?法律措施就是让其付出更高的成本和代价。综上所述: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高支付的期间为11个月。劳动者可以自该权利受到一年的侵害后,在其后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
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主张。劳动者应当自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起第一个月起,在不超过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维权申请。尽管劳动关系延续期间,延期申请只会将主张的权利后延,但是,一旦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超过时效部分将得不到保护。
③劳动合同终止后经过协商需要继续保持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第一个月开始签定劳动合同。不签定劳动合同的,自第一个月开始就应当支付双倍工资。

计算方法:从劳动者到公司工作的第2个月起按劳动法实施条例第23条计算,计算标准是当月已发的全部工资。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实施条例第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很多人将“双倍工资”“简单理解成了“工资的双倍”,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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